一.地点要求
道路交通标志应设置在最容易发现和识别车辆和行人的地方。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道路右侧、道路隔离带(隔离设施)上方或车行道上。如果道路右侧没有设置条件,可以在道路左侧设置。
二、角度要求
1.道路交通标志采用柱式或附着式结构时,应尽量减少面向驾驶员的标志眩光,标志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:禁止和指示标志为0-45度,方向和警示标志为0-10度。
2.当道路交通标志采用悬臂式、门式或附着式结构时,标志面与道路纵断面的仰角应为02° ~ 15°
1、道路交通标志采用柱式或附着式结构,其内缘距路缘不得小于25厘米;下缘至路面高度应大于200 cm或小于80 cm,行人通行区域不受限制。
2.交通标志以悬臂、龙门架方式设置时,标志下缘至路面的高度应大于5米,附着于其他道路设施时,应不小于附着物体的净空高度。
四.其他要求
1.有很多标志需要设置在同一个地方,可以通过组合标志来解决。
2.在标志杆上设置标志时,应当按照警告、禁止、指示的顺序排列,先上后下,先左后右。放行限速标志、放行禁止超车标志、主要道路先行标志、停止让行标志、减速让行标志、会车先行标志和会车让行标志应当分别设置。当条件有限,不能单独设置时,一个标志栏最多只能有两种
3、立柱、附着标志杆间距应大于30米,悬臂、龙门架间距应大于80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