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信号灯厂家为方便我们提出意见都将设置“交通信号灯”专栏,全面收集我们对信号灯的主张。
(一)已达到设置条件的路口、路段未设信任号灯,不符合设置条件的路口、路段设信任号灯;
(二)不能正常运用的信号灯;
(三)复合灯,形状、灯色、灯色转化次第不符合规范的信号灯;
(四)信号灯缺失、设备数量缺少、方位不妥、被遮挡;
(五)信号灯与路口车道功能不匹配;
(六)在交通流量很小的路口采用多相位信号操控;
(七)方向指示信号灯放行相位通行权抵触,绿灯右转放行与直行非机动车、行人相抵触;
(八)信号灯未依据高峰和平峰流量变化设置多个(少于3个)配时计划;
(九)信号灯配时不合理,存在信号等车、绿灯时间浪费明显等现象;
(十)信号灯周期过长(原则上不超过180秒);
(十一)行人过街绿灯时间缺少、红灯时间过长(超过90秒);
(十二)信号灯组合形式不对;
(十三)信号灯设置及配时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。
因此,交通信号灯面向的对象是所有交通参与者,包括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和行人。它经过时空分配,指示车辆和行人在交叉路口安全有序的通行。信号灯的红灯表达的是“中止信号”(即车辆应当停在中止线以外),不是“禁行标志”。试想,如果将路口所有方向的交通信号灯设置为长期全红,不仅机动车不能通行,非机动车和行人也不能通行!